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213號
TYEV,90,桃補,213,2001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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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三千二百二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三千一百八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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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