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272號
TNDV,103,司促,16272,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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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榮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②玖萬零貳佰叁拾
  伍元自民國①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②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榮封於民國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88年3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379元及費用20175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
  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榮封於民國85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88年4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080元及費用17182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
  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
  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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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