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良富於民國87年7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774元
及費用214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良富於民國9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3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40
6元及費用268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良富於民國94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9
6元及費用1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
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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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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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75090 │黃良富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4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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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74749 │黃良富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3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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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49997 │黃良富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元 │ │4月16日起 │ │點六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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