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727號
TNDV,103,司促,15727,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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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27號
債 權 人 張喬薰
債 務 人 李耀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
  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
  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侵權行為人自應於其最後受催告時
  起始負遲延責任。次按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者,以債權人聲請內容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
  或一定數量之有價證券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
  項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受債務人侵占存
  款,損失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此請求債務人負損
  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人聲請狀內容,除表明已對債務人提
  起刑事告訴外,並未提出已向債務人催告之證據,則依前開
  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之利息起算日,即應
  為債務人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
  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又債權人本件尚請求債務人將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所准許之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帳戶,然此等內容已係請求債
  務人為一定行為,並非單純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依前開說
  明,尚不得逕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方式請求,故本件就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向指定帳戶匯款部分之請求,亦非適法,亦
  應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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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