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
債 權 人 賴才旺
債 務 人 王志聰地政士即吳玉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吳玉足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分
(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依債權人聲請意旨,其與被繼承
人吳玉足間約定之清償日為民國102年2月13日,則依前開說
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應為自
約定清償日之翌日(102年2月14日)起算,債權人之利息及
違約金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