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193號
TNDV,103,司促,15193,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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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邱茂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邱茂林於民國(下同)93年09月20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四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8
    %(現願縮減以16.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
    約定事項第五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萬元千
    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九條)
    。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6年06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9
    ,871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十條
    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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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