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160號
TNDV,103,司促,15160,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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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詠珅即吳峙翰
債 務 人 李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詠珅即吳峙翰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時,邀同
    債務人李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
    ,借款本金51,24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詠珅自民國103年4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1,46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李淑華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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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