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忠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係遭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後,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 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 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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