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瑾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原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 處,於民國一百零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臺南辦事處之後,已不具當事人能力,故應改列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債務人,惟該分署設址於高雄市新興 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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