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宸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宸如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
為①新臺幣59677元整及自民國103年01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
②民國102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
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39639元整,自民國103年0
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9計算之利
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 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9316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
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宸如 │自民國1030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7│
│ │59677 │ │2起 │ │1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宸如 │自民國1030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99│
│ │239639│ │1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宸如 │自民國10302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9639│ │2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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