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454號
TNDV,103,司促,14454,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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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5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金雄於民國94年8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789
  元及費用339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葉金雄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0900元及費用336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45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93885 │葉金雄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6月2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94889 │葉金雄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元     │     │0月21日起  │     │點二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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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