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441號
TNDV,103,司促,14441,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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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張芸禎
債 務 人 林鄭金枝
債 務 人 林琮欽
債 務 人 徐富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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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