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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39號
TNDV,103,司促,11639,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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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3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郭平順
一、債務人郭平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
  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
  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
  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已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
  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
  尚屬有別。查本件債權人列郭孟玟郭平順等二人為債務人
  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郭孟玟為未成年人(民國八十三
  年十月二十七日生),且其父母已離婚並約定由母監護,債
  權人自應列債務人郭孟玟之母為其法定代理人,然債權人於
  聲請狀竟誤列共同債務人郭平順及第三人郭楊善為其法定代
  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通知債權人應於
  七日內更正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真正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
  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條文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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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