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3年度,9號
TNDV,103,再,9,201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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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 原 告 郭名洲
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
再審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7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補繳裁判費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1日寄存 送達於再審原告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5頁)。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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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