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54號
TNDV,102,訴,954,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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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陳秋苗
輔 佐 人 李義邦
被   告 洪晨恩
兼法定代理 薛燕青
人           之3號
兼法定代理 洪慶福
人           之3號
被   告 陸果熠
兼法定代理 陸果熠之父陸佳仁

兼法定代理 陸果熠之母傅千瑜

被   告 周華偉
被   告 孔維義
被   告 盧志豪即盧紀舟
被   告 周傑偉
被   告 張國強
被   告 鄒坤龍
被   告 鍾政哲
被   告 李汪泰
被   告 黃家倫
兼法定代理 黃家倫之父黃永兆

兼法定代理 黃家倫之母徐桂英

被   告 高聖傑
被   告 李佑麟
被   告 陳振賢
被   告 廖勇勝
兼法定代理 廖勇勝之父廖禮崇

兼法定代理 廖勇勝之母李玉蘭

被   告 陳家維
被   告 王宏裕即王光輝
被   告 陳志遠
兼法定代理 陳志遠之父陳振福

兼法定代理 陳志遠之母楊秀鳳

被   告 田漢傑
兼法定代理 田漢傑之父田進春

兼法定代理 田漢傑之母周玉如

被   告 唐偉峰
被   告 楊唯宏
兼法定代理 楊唯宏之父楊鶴松

兼法定代理 楊唯宏之母劉湧瑩

被   告 包紹辰
兼法定代理 包紹辰之父包詠勝

兼法定代理 包紹辰之母卜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陳述被告孔維義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刑事庭審理中,該案共同 正犯鍾政哲等應同有犯罪嫌疑,原告已請求該院就其等犯罪 行為進行訴追並請求停止訴訟程序,則鍾政哲等是否確為共 同正犯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每兩個月具狀陳明訴訟進行狀況, 以免案件久懸不結。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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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