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4號原 告 陳秋苗輔 佐 人 李義邦被 告 洪晨恩兼法定代理 薛燕青人 之3號兼法定代理 洪慶福人 之3號被 告 陸果熠兼法定代理 陸果熠之父陸佳仁人兼法定代理 陸果熠之母傅千瑜人被 告 周華偉被 告 孔維義被 告 盧志豪即盧紀舟被 告 周傑偉被 告 張國強被 告 鄒坤龍被 告 鍾政哲被 告 李汪泰被 告 黃家倫兼法定代理 黃家倫之父黃永兆人兼法定代理 黃家倫之母徐桂英人被 告 高聖傑被 告 李佑麟被 告 陳振賢被 告 廖勇勝兼法定代理 廖勇勝之父廖禮崇人兼法定代理 廖勇勝之母李玉蘭人被 告 陳家維被 告 王宏裕即王光輝被 告 陳志遠兼法定代理 陳志遠之父陳振福人兼法定代理 陳志遠之母楊秀鳳人被 告 田漢傑兼法定代理 田漢傑之父田進春人兼法定代理 田漢傑之母周玉如人被 告 唐偉峰被 告 楊唯宏兼法定代理 楊唯宏之父楊鶴松人兼法定代理 楊唯宏之母劉湧瑩人被 告 包紹辰兼法定代理 包紹辰之父包詠勝人兼法定代理 包紹辰之母卜麗華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查本件原告陳述被告孔維義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刑事庭審理中,該案共同 正犯鍾政哲等應同有犯罪嫌疑,原告已請求該院就其等犯罪 行為進行訴追並請求停止訴訟程序,則鍾政哲等是否確為共 同正犯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每兩個月具狀陳明訴訟進行狀況, 以免案件久懸不結。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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