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駱茂松
洪振華即華旺商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寶元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395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