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16號
TNDV,102,訴,1016,201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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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逸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英凱洪鵬凡王定宇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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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