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逸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英凱、洪鵬凡、王定宇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