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7號
TNDV,102,司執消債清,7,201406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吳裕軒即吳水德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吳錦芳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關於「保單解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清算財團財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該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準用之。二、查原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