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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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住高雄市○○區○○里○○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林靜宜
住台南市○○區○○路○段000號11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勇間因本院 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710,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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