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秋白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被 告 吳光化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被 告 陳易鴻被 告 于善平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被 告 蕭進興被 告 陳文英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被 告 戴裕源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被 告 董寶釵被 告 葉財銘被 告 陳俊益被 告 廖信益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王繼賢被 告 楊淑惠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李哲毓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洪碧珠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陳櫻蓮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戴玉傑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林慈娥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被 告 鍾嘉琪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被 告 薛連達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被 告 陳淑娥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曾觀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劉明憲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被 告 李潔萍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被 告 廖啟隆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被 告 蘇琀向(原名蘇小玉)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被 告 李珮慈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被 告 鄭碧富被 告 溫淑卿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呂雅雯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李富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鄭敏明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謝本源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張松茂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杜屏慧(原名杜文音)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陳再福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黃敏誌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黃雀屏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郭慶豐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陳朝藝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陳麗珠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薛春明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黃豐祥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陳良宇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傅芷羚(原名傅瓊鈴)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楊玉娟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陶大明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被 告 鄭凱文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040、17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 由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下午5時宣 判,惟因本案卷宗甚多,被告人數眾多,起訴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俱屬複雜,判決書製作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且期間合 議庭審理之案件不少,亦如常進行,致本案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 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 通知訴訟關係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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