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婉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
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被告黃婉琦 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 案中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上衣1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1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並於103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 ,經鑑定確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附卷可 稽,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