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87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 一中隊查獲被告李易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8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惟該案扣案之手機殼1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者,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1年7月1 日修正施行(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原商標法第83條規 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 ,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內容修正為「侵 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 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 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 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 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 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 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 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 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移列,且 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 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87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 字第58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該處分書一份在卷足憑 。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機殼1件,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 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一份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是上開物品自 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無訛,依前揭商標法第 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