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69號
TNDM,103,聲,1169,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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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
用之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商標圖樣之卡片肆佰柒拾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順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4632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中文遊戲王卡片共四百七十張,業 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審定字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仿 冒品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楊順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4632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 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中文遊戲王卡片共四百 七十張,確係侵害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無訛,有鑑定報告書 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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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