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36號
TNDM,103,聲,1136,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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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欣培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年執聲字第582號、103年執字第370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蘇欣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查受刑人蘇欣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亦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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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