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88號
TNDM,103,聲,1088,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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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維銓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維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維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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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