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3年度,3號
TNDM,103,易緝,3,201406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緝字第3號
                   103年度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炳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847
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緝字第184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炳郎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至四「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周炳郎自民國95年9月26日至96年2月底係「慶全食品有限公 司(下稱慶全公司,負責人為盧慶林)」之業務員,負責盤 點貨品及收取公司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周炳郎明知其 向慶全公司客戶收取帳款後,需將每筆帳款繳回慶全公司,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於95年11月 至96年 2月間前往附表一至四所示慶全公司客戶收取貨款之 機會,將其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各該客戶收取金額如附表一 至四所示之現款或支票後,未將之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又其為避免其上開侵占款項之事為慶全公司發覺,遂又基 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應收款簽 收單上分別偽造各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客戶之署押(附表二編 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以 示客戶尚未付款之意,並將該等偽造之應收款簽收單繳回公 司,而行使上開偽造之應收款簽收單,向公司誆稱客戶尚未 支付帳款,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客戶(附表二編 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及慶 全公司。嗣周炳郎將附表三編號2、3及附表三編號15所收取 之三張支票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當鋪負責人李進發,作為償 還所欠債務之用,惟到期後李進發持該等支票前往銀行提示 時,均因慶全公司就上開支票辦理掛失止付而無法兌現,且 慶全公司在周炳郎於96年3月1日離職後,經追查後始發現上 情,並報警而循線查獲。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現已 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暨慶全公司訴由臺 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追加 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慶全公司負責人盧慶林於警詢中之指述、偵查中之 證詞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指述。
㈢證人即慶全公司會計人員蘇琡雅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㈣證人李進發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㈤卷附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三 紙。
㈥卷附如附表一至四「卷附物證」欄內所示文件各一份。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 告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應收款簽收單上偽造如附表一至四「偽 造之署押」欄內所示之署押(附表二編號13至15、附表三編 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其偽造署押乃偽造準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時間 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各次侵占挪用款項雖非鉅 額,然其利用職務之便,總計侵占之次數高達五十九次,且 為避免東窗事發,又偽造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客戶(附表二編 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之簽 名,所為實非可取,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 其先前於本院審理中逃匿,以致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為各該附表 之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 項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第9 條、第10條第 1項之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同時諭知 其宣告刑、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 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於偵查中雖係經通緝到案 ,惟其通緝時間係在上開減刑條例實施後之96年 9月19日, 尚與上開減刑條例第 5條不得減刑之規定不符,自仍應依上 開規定減其宣告刑,併此敘明。末查如附表一至四「偽造之 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簽名,應均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 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附表一:95年11月份侵占款項
┌──┬────┬────┬──┬─────┬─────┬──────────────────┐
│編號│客戶名稱│金 額│備註│偽造之署押│卷附物證(│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南市警三刑│ │
│ │ │ │ │ │偵字第0964│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卷) │ │
├──┼────┼────┼──┼─────┼─────┼──────────────────┤
│ 1 │承倉商行│ 9,422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寶貝熊│ │ │單上「黃雅│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崇信) │ │ │紋」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1)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 │嘉一商行│ 9,44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巨蛋- │ │ │單上「王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民族) │ │ │淑」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2)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3 │巨蛋- │ 6,33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九七商行│ │ │單上「李涵│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雯」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3)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4 │巨蛋- │ 2,056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茂暉商行│ │ │單上「楊宏│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業」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24)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5 │愛家超商│ 2,62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林佩│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珊」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25)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6 │光威商行│ 1,55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張長│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裕」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26)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7 │成定便利│ 1,41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商店 │ │ │單上「林」│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27)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8 │嘉一商行│ 4,10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巨蛋- │ │ │單上「王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民族) │ │ │淑」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8)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9 │新淋芳食│ 4,64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品老店- │ │ │單上「林詩│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長榮 │ │ │雅」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9)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0 │新淋芳食│ 1,12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品老店- │ │ │單上「林詩│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長榮 │ │ │雅」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30)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1 │余連成 │ 1,789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簽收單│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林芃│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鎂」簽名一│(P3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2 │大駿發商│ 3,804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行 │ │ │單上「洪淑│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娟」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32)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3 │金超商- │ 7,202元│未載│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中州 │ │ │單上「玲」│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P3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起訴書漏載│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合計│侵占金額共計:55,499元,偽造署押共計十三枚 │
└──┴───────────────────────────────────────────┘
附表二:95年12月份侵占款項
┌──┬────┬────┬──┬─────┬─────┬──────────────────┐
│編號│客戶名稱│金 額│備註│偽造之署押│卷附物證(│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南市警三刑│ │
│ │ │ │ │ │偵字第0964│ │
│ │ │ │ │ │140號卷) │ │
├──┼────┼────┼──┼─────┼─────┼──────────────────┤
│ 1 │巨蛋- │ 4,22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慶平 │ │ │單上「文」│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P3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 │巨蛋- │ 5,74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九七 │ │ │單上「李涵│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雯」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起訴書│(P37)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誤載為「李│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涵珍」)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3 │界陽- │ 1,185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百通 │ │ │單上「鄭雅│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心」簽名一│(P39)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4 │開元商店│ 635元 │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沈怡│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儒」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40)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5 │巨蛋- │ 2,619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茂暉商行│ │ │單上「楊宏│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業」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41)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6 │大勇商行│ 1,26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界陽- │ │ │單上「昭慧│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康樂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42)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7 │巨蛋- │ 2,143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立晟 │ │ │單上「蔡美│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娟」簽名一│(P4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8 │欣展 │ 2,10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欣展│單、送貨明│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細單各一紙│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44)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9 │南興食品│ 5,56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商店 │ │ │單上「楊」│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45)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0 │神采飛揚│ 4,56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甘彩│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霞」簽名一│(P46)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1 │榮源海釣│ 8,23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淑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47)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2 │振發商行│ 9,567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界陽- │ │ │單上「ㄚ頭│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永安)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48)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3 │東宏 │ 960元│現款│無 │送貨明細單│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 │(P49)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郭春發 │13,700元│現款│無 │估價單二紙│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P50)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李先生 │ 1,400元│現款│無 │送貨明細單│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一紙(P51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 │、5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界陽- │ 5,23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富農 │ │ │單上「陳淑│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芳」簽名一│(P5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7 │巨蛋- │ 1,04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民族 │ │ │單上「王惠│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淑」簽名一│(P5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8 │新淋芳- │ 2,59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長榮 │ │ │單上「蔡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美」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54)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9 │育宏便利│ 4,15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商店 │ │ │單上「李明│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福」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55)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0 │郡西便利│15,76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商店(界│ │ │單上「怡君│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陽-郡西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 │(P56)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
│ │ │ │ │ │ │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合計│侵占金額共計:92,689元,偽造署押共計十七枚 │
└──┴───────────────────────────────────────────┘
附表三:96年1月份侵占款項
┌──┬────┬────┬──┬─────┬─────┬──────────────────┐
│編號│客戶名稱│金 額│備註│偽造之署押│卷附物證(│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南市警三刑│ │
│ │ │ │ │ │偵字第0964│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卷) │ │
├──┼────┼────┼──┼─────┼─────┼──────────────────┤
│ 1 │弘盛 │ 4,08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林純│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禧」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59)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 │百分之百│ 9,085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訴部│ │ │單上「姜子│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分) │ │ │英」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0)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3 │寶貝熊- │ 6,10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勝光商行│ │ │單上「林瑞│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起訴部│ │ │寶」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分) │ │ │枚 │(P61)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4 │金堯號 │ 6,94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奇」│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P6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5 │界陽- │ 6,635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康樂 │ │ │單上「昭慧│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63)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6 │界陽- │ 5,87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郡西 │ │ │單上「怡君│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64)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7 │欣展便利│ 93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商店 │ │ │單上「欣展│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65)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8 │巨蛋-鴻 │ 8,175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茂 │ │ │單上「黃柏│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戶」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6)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9 │弘新 │ 3,36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邱季│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禎」簽名一│(P67)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0 │巨蛋- │ 8,113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每天 │ │ │單上「王少│單、送貨明│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珠」簽名一│細表各一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8)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1 │開元 │ 5,85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沈怡│單、送貨明│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儒」簽名一│細表各一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9)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2 │豐群便利│ 7,90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商店 │ │ │單上「李」│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70)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3 │榮源 │ 1,35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楊」│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 │(P7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4 │巨蛋- │ 4,003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慶平 │ │ │單上「王秀│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文」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72)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