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陳芳英
王任才
王照晴
附民被告 戴國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交易字第281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