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15號
TNDM,103,交重附民,15,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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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陳芳英
      王任才
      王照晴
附民被告  戴國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交易字第281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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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