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彩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7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按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案件有告訴經撤回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何宗三及何陳芙美告訴被告廖彩蘭過失傷害案件 ,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須 告訴乃論。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亦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