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6號
TNDM,102,附民,36,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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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黃馨蘭
被   告 雲文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3號、102年度金訴字第
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因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 使其受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原告黃馨蘭並 非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3號及102年度金訴字第10號 之犯罪被害人,此有刑事卷附起訴書可佐。原告既非本件刑 事訴訟之被害人,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 合,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自應依上揭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其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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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