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陳志宏兼法定代理人 陳泰山 黃榆樺共 同訴 訟代 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被 告 侯建漳被 告 侯建明被 告 郭義銘上列被告侯建漳、侯建明、郭義銘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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