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威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被 告 鄭正琪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紀增祥
潘慶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0日下午
4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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