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68號
TPDV,99,訴,2468,2014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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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威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被   告 鄭正琪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紀增祥
      潘慶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0日下午
4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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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