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118號
TPDV,96,勞訴,118,201406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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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勇志
被 上訴人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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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