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872號
TPDV,103,除,872,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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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潘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屆滿(期間末 日原為103 年5 月11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 之次日即103 年5 月12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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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8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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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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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幸邑營造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03年1月15日│14萬0,595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負責人│銀行大安分行│ │ │ │
│ │:陳竹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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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