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周光沛(即周仲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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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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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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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 0000│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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