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黃嬌美(即黃林呂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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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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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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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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