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董環齡
代 理 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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