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連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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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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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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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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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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