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莊東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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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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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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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1 │5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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