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74號
TPDV,103,重訴,674,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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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羅永宜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69,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54,3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449,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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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