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3年度,15號
TPDV,103,輔宣,15,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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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何麗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添振間聲請輔助宣告(監護宣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何添振欲選任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選。
二、請提出上開人選最新戶籍謄本及表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上開二人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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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