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何麗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添振間聲請輔助宣告(監護宣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何添振欲選任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選。
二、請提出上開人選最新戶籍謄本及表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上開二人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