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74號
TPDV,103,訴,874,201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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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江蘇嘉盟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希鋒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合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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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蘇嘉盟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