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24號
TPDV,103,訴,2324,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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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24號
原   告 李正冬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伍佰零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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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