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87號
TPDV,103,訴,1887,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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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8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李昆建  原住臺南市中西區協和里民族路三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5項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 核發額度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貸款期限5年,依約定 書第1條約定自撥款日起算前3個月年利率為0,第4個月起改 依年息15.9%計算計算利息,應於每月2日繳款。詎料,被 告截至103年4月17日止,借款累積604,955元(內含本金265 ,802元、利息339,153元)未依約還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應立即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信貸款 申請書、通信貸款約定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歸戶債 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 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 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登報費用100 元,合計6,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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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