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郁慧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力豪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郭秀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蔡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郭秀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秀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