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531號
TPDV,103,聲,531,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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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鼎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3 年度訴字第2571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或同額之臺灣銀行支票供擔保後,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三二六三○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 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 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 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 2 號裁判參照)。是以於請求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其目的 在於實現執行名義收回房屋,以資利用,故法院斟酌其擔保 數額時,依上開說明即應依執行標的物即房屋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時利用該屋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房屋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
二、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持本院101 年 度重訴字第1184號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以聲請人積欠2 期 以上租金未付,而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應將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3 樓房屋及地下1 樓編號9 號之停車位(下 稱系爭房屋及停車位)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與債務人鄭 傳興連帶給付相對人172 萬8,000 元,及自102 年10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3236 0 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 案,嗣聲請人已於103 年6 月9 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 本院臺北簡易庭103 年度北簡字第6417號簽改分為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571號,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 人停止執行,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相對人係以聲請人積欠租金2 期以上,租約終止,聲 請應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並積欠其租金及違約 金共新臺幣(下同)172 萬8,200 元及遲延利息,持本院 101 年度訴字第1184號和解筆錄,聲請法院命聲請人遷讓返 還系爭房屋及停車位及與債務人鄭傳興連帶給付其172 萬 8,200 元之本息之強制執行等情,有103 年5 月29日續行強 制執行聲請暨調查證據狀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內足稽,且因 聲請人本應即時返還系爭房屋及停車位因停止執行而得繼續 占用至租約屆滿之日即104 年8 月8 日止,造成相對人於上 開期間不能利用系爭房屋及停車位,堪認相對人因本件停止 執行所受損害應為其於103 年6 月9 日起至104 年8 月8 日 止,共14月)未能即時利用系爭房屋及停車位所受相當於租 金之損害,及上開172 萬8,200 元金錢執行債權未能即時受 償之利息損失。則聲請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應供擔保之金額 ,參照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依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1184號和解筆錄約定為每月7 萬4,000 元,金錢執行 債權為172 萬8,200 元,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係得 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 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推估聲請人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 止執行而致相對人金錢債權執行延宕期間約為4 年4 月(共 52月),遷讓返還房屋及停車位部分則為14月,已如前述, 準此計算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損害總額為141 萬0,443 元【(7萬4,000元×14月)+(172萬8,200元×5%÷12 ×52)=141萬0,4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取其概數141 萬元作為估算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停 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依據,並據以酌定聲請人應 供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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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