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98號
TPDV,103,監宣,298,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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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張修然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別是編號二部分,逾期未補正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全部子女、兄弟姐妹等仍生存之最近親
  屬,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
二、本件已按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691 號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共同陳報財產清冊之證明文件。
三、欲聲請處分不動產之建號、地號。
四、受監護宣告人最近診斷證明書及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
  數額表。
五、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六、本件聲請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之處及其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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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