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張修然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別是編號二部分,逾期未補正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全部子女、兄弟姐妹等仍生存之最近親
屬,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
二、本件已按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691 號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共同陳報財產清冊之證明文件。
三、欲聲請處分不動產之建號、地號。
四、受監護宣告人最近診斷證明書及近一年醫療費用支出單據及
數額表。
五、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現在之財產清冊。
六、本件聲請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之處及其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