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01號
TPDV,103,監宣,101,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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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秋千
相 對 人 陳敏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敏勇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敏勇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 民國103年5月2 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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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