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勝豐木材行即林李秀媚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廿七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屆時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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