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淑雲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方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三女洪紫婷之就學證明,及應陳報聲請人三 女是否即將畢業,畢業後有無繼續升學而有由聲請人扶養之 必要。另應陳報聲請人之配偶每月負擔三女就學費用之金額 及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洪維藩每月所得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洪 維藩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明細表等)。(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