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德興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丘翊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5,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5+1)×10×34=5, 4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六、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 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1、10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 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兄弟姐妹就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 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 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九、聲請人陳報於100年至101年間曾入監服刑而無收入,請聲請 人提出入監服刑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 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 文件。
十一、依聲請人所檢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 聲請人尚有一輛1990年份、車牌Z2-7947之中華汽車,並 手寫「貨車、已報銷」等字,聲請人應提出上開汽車報廢 相關證明。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十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除銀行債權人外 ,尚有民間債權人張耀仲、黃雅婷、周玲莉、臺灣麥克公 司、胡玉寬、陳世倫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政分局,請聲 請人提出積欠上開民間債權人之欠款證明或借貸證明,並 提出聲請人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政分局之欠稅證明。十四、聲請人應提出民間債權人黃雅婷、陳世倫之通訊地址及聯 絡電話。
十五、聲請人陳報與民間債權人胡玉寬間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尚 有返還消費借貸之民事事件,請聲請人說明是否已訴訟終 結?並請陳報案號、判決書。
十六、聲請人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 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 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 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七、聲請人陳報與配偶進行離婚訴訟,請聲請人說明是否已訴
訟終結?並請陳報案號、判決書,亦請說明與配偶間之剩 餘財產分配情形。
十八、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